学术科研

青年课题管理办法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 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课题研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青年课题的实施与管理,特制定《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外语教学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教师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教师学术科研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线青年教师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由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领导和专家担任,委员会在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 受理项目申请;

(三)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 批准资助项目;

(五) 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于管理,按照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教师申请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三) 具有良好的教学道德;

(四)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五) 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六) 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1至2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

第十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方式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教育专家、高校教师以及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评定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资助人选;

(二) 研究青年教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名单。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做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二十八条 发表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

青年教师学术研究基金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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