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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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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中心有关文件,按照“依法依章规范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以促进中心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心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中心某领域或某专业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党建工作,注重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服务我国基础外语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基础外语教育学术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作用,开展本领域或专业需要的学术会议、专题研究等活动;

2.开展本领域或专业改革发展实践的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专项培训等活动;

3.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业务领域相关的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

1.开展中心批准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2.参加中心组织或委托的有关活动;

3.获得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

4.对中心工作有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接受中心管理,维护中心及会员合法权益;

3.执行中心决议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4.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八条 中心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

2.明确主发起单位和发起人;

3.充分论证设立必要性,明确主要业务范围、服务对象;

4.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提供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支持。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2.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由发起人或中心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向中心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2.由中心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形成相关决议。

3.分支机构应在审定通过设立的六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由中心秘书处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发布分支机构变更公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4.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撤)销该分支机构。

1.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政治倾向问题;

2.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组织管理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

4.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5.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认为有必要注(撤)销的。

第十五条 拟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中心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分支机构注(撤)销后应由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任期为5年/届。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原则上不超过8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5人。业务范围较广的,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数可适当增加。

1.理事长由中心秘书处根据民主酝酿人选择优提名,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会其他成员名单,由分支机构推荐,中心秘书处审定。

2.理事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理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理事可根据参与分支机构工作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不兼任中心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代表教育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牟利。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理事会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理事会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分支机构所有工作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方向把关。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届中进行理事会人员的增补、调整,调整方案及增补人员名单需提前报中心秘书处审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设秘书处(或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工作,原则上依托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由依托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办公人员、经费支持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可在中心授权下发展会员,不得擅自收取会费。

第五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执行《章程》,不再制定分支机构的章程。分支机构形成的内部管理制度,称为“工作规则”。经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规则”,应及时报中心秘书处核准备案。分支机构对“工作规则”进行修改、调整时,事前应书面征求中心秘书处意见。未经核准的“工作规则”,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依据,不得擅自发布。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规范使用名称,名称为“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分中心”。不得使用“中国(或中华)***中心”等不规范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制印章。中心授权分支机构签署或中心代其签署的对外合作文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1.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2.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中心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做好年检工作,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心宗旨和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中心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发展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秘书处须有专人负责与中心秘书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举办重要或大型活动,须事先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提前30天报备中心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须将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运营条件保障等材料报送中心秘书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课题研究,须严格执行《全国基础外语教育研究培训中心基础外语教育与教学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培训、学术会议等活动原则上应列入年度计划,经中心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各类证书的发放。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须由中心秘书处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发展港澳台地区会员,须经中心秘书处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对外合作活动,须经中心秘书处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1.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

2.超出中心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3.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

4.未经批准举办竞赛、评比、达标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5.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6.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7.不接受年检、不履行年检手续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8.其他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心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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