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校工程项目章程

  第一条 “百校工程”项目实验校申请条件

  1. 是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学校、外国语学校、外语特色学校或在当地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国家注册外语培训学校。

  2. 学校对教学创新、提升师资专业素质和学生外语综合水平,乃至全国提高学校外语教学质量有强烈的意愿。

  3. 学校领导和外语教研主管对外语教学工作能给予全方位的大力支持。


  第二条 “百校工程”项目实验校申请流程


学校参加“中心”举办的全国外语特色学校管理与教学研讨会

学校填写《“百校工程”项目实验校申请表》

“百校工程”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考察审核

“中心”发布《“百校工程”项目实验校审批通知书》

“中心”与学校签订《“百校工程”项目合作协议》

学校领域“百校工程”项目实验校认定证书

“中心”与学校开展具体合作项目

“中心”授予学校“百校工程”项目实验校铭牌


  第三条 “百校工程”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陈 琳  张连仲  王 勇  程晓堂  李 力  刘永红

  刘兆义  鲁子问  孟雁君  王斌华  周 燕


  第四条 “百校工程”项目实验校的权利和义务

  1. 实验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2)获得“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3)对“百校工程”项目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 实验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积极申报和完成“百校工程”的各项合作项目;

  3)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百校工程”项目理事学校申请条件、权利和义务

  1. 加入“百校工程”项目实验学校且被授予实验学校铭牌的学校可申请理事学校,经“中心”考察、审核后,可被批准为理事学校。

  2. 理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对修改本章程提出建议;参加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会议,并对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提出建议;对项目合作实施起积极带头作用。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学校,将被取消理事学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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